台海网3月13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林先生燃放烟花时,烟花突然炸开,将他眼睛炸伤。3月12日,在连江县工商局凤城工商所的调解下,消费者林先生获得了销售商和供应商的赔偿款7000元。
2月23日,连江的林先生花230元从连江城关某食杂店购买了一个烟花,准备第二天元宵节晚上燃放。2月24日晚上,林先生和家人在家门口燃放烟花,没想到烟花引线点燃后,他还来不及跑远,烟花突然炸开,将他眼睛炸伤。当晚,他到附近的医院进行紧急包扎治疗,并为此花去4000元左右的医疗费用。
林先生家人多次找到该食杂店讨说法,结果都碰了一鼻子灰,无奈之下,林先生家人只好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凤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该食杂店店主、烟花供应商连江某贸易公司和消费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凤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和供应商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作为食杂店和烟花供应商,都应当保证其销售的烟花爆竹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工商人员耐心宣传教育和调解,3月12日,三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食杂店赔偿消费者1000元,烟花供应商连江某贸易公司赔偿消费者6000元。
(本报记者 李俊 通讯员 李太容 张福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