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私设娱乐场所坠亡,同桌酒友四人每人赔偿2.5万元
老板未尽安全义务 被判赔20万
台海网8月13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傅超威) 安溪人小明(化名)与朋友酒后一起到娱乐场所消费,在小便时不慎坠亡,同饮者四人每人赔偿家属2.5万元。家属又将娱乐场所老板小丽(化名)告上法庭,安溪法院判决小丽承担40%的责任,小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
违建娱乐场所内 男子酒后坠亡
小丽在一厂房违法私设娱乐场所,2017年,小明与朋友饮酒后一起到该娱乐场所消费,小便时从二楼楼梯转台处坠落,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与小明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补偿小明家属2.5万元,并与小明家属达成和解。小明的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的家属在向小丽索赔时,小丽认为小明系跳楼自杀,且因自己违法经营娱乐场所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小明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现场勘验结合事发现场相片,小明坠楼死亡处的护栏由四根钢管并排构成,高度860mm。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规定: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