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土地“敛财”?
在检方的指控中,徐文景的“敛财”行为与顶墩村的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财富被指用来支持涉黑活动。
这块土地位于顶墩村柳桥自然村。1993年,一家开发商拿到了这块土地,按合同约定应于1999年前开发完毕。但直到2004年,土地依然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开发商应该在获得土地后的两年内动工。
“看到土地一直荒着,我们就把另一片土地上的龙眼树移植过来。”该村一村民说,树种下没多久,开发商强行把这些树都拔了。于是,一些村民砸坏了开发商工地的设施。经过市、区、街道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商先后赔偿村里39万元和26万元。钱转入村财账户。
对于该事件,检方指控称,徐文景指使、组织本村保安队及部分村民砸毁设施、阻扰施工,逼迫该公司将65万元汇入由徐文景控制的村财账户。
辩护律师表示,多名当事人已证实事件不是由徐文景策划,更没有派出保安队,只有该村的部分保安到了现场,但未参加砸毁。赔偿则是在上级部门介入下协调解决的。辩护律师认为,既然65万元进入村财账户,就归村民集体所有,不应指控徐文景个人敛财。
村民之所以移植龙眼树,是因为原本种龙眼树的一块面积107亩的土地即将被开发。正是由于这片土地,徐文景及村干部徐淑华、詹文华被指侵占50万元赞助费。
原审认定,2003年,徐文景、时任村主任助理詹文华策划,要求将某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中付给顶墩村的赞助费由100万元改为50万元,另50万元以劳务费另行付款。随后,34万元被徐文景占为己有,其余8名村干部各分得1万元、两万元不等。
徐文景、徐淑华、詹文华均当庭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协议赞助费由100万元被改为50万元,而50万元本来就是给个人的劳务费,不是公共财产。原因是,村干部在签约后的半年内做了丈量土地、填土等大量协议之外的工作,房地产公司较为满意。
“给个人劳务费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非常普遍,是个惯例。”辩护律师解释。
徐文景说,由于村两委换届后可能出现人员变动,而拆迁还有更多、更难的工作尚未开展,为了保证换届后的村干部还有积极性,所以34万元由他暂时保管。詹文华也当庭持同样的说法。徐淑华则提出,既然真的构成犯罪,为什么只有3人被起诉,其余领钱的村干部却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不认可徐文景等人的辩解。他表示:“房地产老板反正本来就要出100万,不会在意哪笔是劳务费,哪笔是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