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某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林某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邓某平、邓某生、邓某炜、邓某亮、李某、蒋某禧、郑某明等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法院围绕“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工作要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坚持依法公正审判,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全面打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平:
公开宣判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这些人被判刑!
3月20日,南平建瓯、邵武法院对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
1.建瓯法院:3月2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揭某斌、高某飞、林某军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揭某彬先后伙同张某保、吴某霞(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等人,多次以抵押车钥匙的方式实施质押放贷,放贷时以“违约金”、“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并在被害人车辆上安装GPS,放贷后任意以GPS没信号、电话没人接等理由肆意认定违约并扣车,扣车后向车主以支付“拖车费”、“平台费”等理由索要高额赎车费用,并以不支付赎车费用就卖车进行威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彬、高某飞、林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揭某彬伙同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及其他同案人采用“套路贷”的模式实施多起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邵武法院:3月20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花某、曾某杰、林某华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9月间,花某红(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等人为进入邵武市某生猪批发市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在一起,组成以花某红、花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结伙盘踞于邵武市某生猪批发市场。前期,花某红多次出面,意图强占已进驻该市场的生猪批发户徐某财、谢某和等人干股以谋取非法利益,未果。随后,花某红、花某等人强行进入生猪批发市场,通过结伙暴力示威、言语恐吓威胁、随意殴打他人、强迫交易等方式,在该生猪批发市场内形成心理威慑力,导致他人不敢交易、不愿交易、更换经营代码隐蔽交易或在市场外暗中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给元隆市场生猪批发、屠宰等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及花某红等人自2017年5、6月到2018年9月间,为了共同的利益,纠集在一起盘踞于某批发市场,形成相对固定的,以花某红、花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花某、曾某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花某寻衅滋事5次,曾某杰寻衅滋事3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以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他人交易,其中花某参与强迫交易3次,价值人民币21100元,林某华参与强迫交易2次,价值人民币19600元,曾某杰参与强迫交易1次,价值人民币13290元,均属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属于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