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厦门6月6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官方6日通报,为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福建省独特优势,先行先试,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出台若干措施。
具体如下:
一、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新设立的在闽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给予奖励。
3、符合条件的在闽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在闽台资企业可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在闽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福建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6、对福建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8、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9、在闽台资企业与福建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0、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建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1、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2、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福建省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福建省鼓励类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14、支持台资企业与福建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拓展海内外市场,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福建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建省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