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22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司法鉴定书中只有结论没有依据的做法有望有所改变。《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20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要求将鉴定依据、援引的技术标准等写明在鉴定结果中。
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书没有写明鉴定所依据或援引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技术性规范,使得司法鉴定书分析不透、说理不明,容易引起纷争,也不利于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的审查报告中建议将原草案条款修改为:“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鉴定意见书上注明。”《草案》还拟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司法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未经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