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6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李清连)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养女也有继承权。近日,龙岩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权纠纷案,原告王某甲依法取得养父王某的遗产。
1988年间,王某甲被抱养到王某家做养女,并于2009年嫁予他人。2012年3月,王某因病在武平县医院治疗,其间,由王某甲护理并支付医疗费17000余元。2012年4月,王某死亡,由王某甲处理后事,并支付各项费用11000余元。
派出所户籍证明户主为王某,养女为王某甲,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王某生前在银行有存款4万余元。王某胞兄的家人王某乙等6人认为,原告王某甲系王某养女,目的是为王某传宗接代,而原告王某甲现已出嫁,没有为王某传宗接代,对王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故原告养父王某死后,被告王某乙等6人将王某生前存折及其他证件拿去,阻碍原告提取王某的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去世后,生前存放在银行的现金作为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继承,且原告对王某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判决王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由原告王某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