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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19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见习记者 汪长福 通讯员 沈贵顺)日前,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桥东分理处原客户经理沈某伟因挪用公款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5年3月12日,被告人沈某伟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为客户林某周办理1笔1年期贷款人民币8万元。贷款手续办妥后,沈某伟仅交付给林某周人民币5万元,而将余款3万元挪归个人使用,经营建材生意。2005年12月,沈某伟收到林某周还贷的人民币5万元后,没有将该款项上交农行,而是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生意。东窗事发后,被告人沈某伟主动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 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伟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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