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农业厅重申:不能清收税费尾欠
昨日,记者前往漳州市农业局减负办采访,从该办周主任那得知,省山村这种情况属于税费尾欠清收,但对税费尾欠是否可以清收,周主任无法给记者一个明确答复。接着周主任将省农业厅减负办的电话给了记者。
省农业厅减负办的同志热情地接了电话,他起初以为记者是村民,详细问了村名和收据所写的内容。记者问要补交吗?他说:“不用,中央明确规定,不能清收税费尾欠。文件都有,我们有一个汇编,就是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好多,电脑里输进去税费改革就能查到,文件都有体现不能清收税费尾欠。”
接着,该同志问:“你有没有书记的电话,我叫他退还给你们。”当得知是记者咨询后,减负办的这位同志仍然明确告诉记者,村里是不能清收税费尾欠的。
法规链接 关于农业税的相关规定
按照省减负办这位同志的提示,记者查阅了中央、福建省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 “皇粮国税”——— 农业税。
二、2003年10月,福建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有“五个取消”的规定,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三、2003年10月20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第三条为:“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第三条中的第(六)条行为即规定:“违反规定向农民强行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税费尾欠的。”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