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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4月16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真坚 满荣)4月14日牞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求爱不成绑架对方女儿的被告人高某构成绑架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高某 (龙海市人,32岁)自2006年三四月间与漳州一少妇柯某认识后,两人就经常密切往来,柯某还曾经答应要与被告人高某结婚。但在2007年6月左右,柯某就不接听被告人高某电话,拒绝与其结婚。 2007年6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漳州市区八卦楼附近打电话威胁柯某,若不与其结婚就让其女儿死,到时候回来捡骨头。柯某对此未予应允。被告人高某来到市区下沙路柯某家的租房门口,同柯某的两个女儿聊天。当天傍晚6时30分左右,趁四周无人,他以带孩子找妈妈为由将柯某的小女儿韩某用摩托车劫持到龙海市东园镇家中,以此要挟柯某与其丈夫离婚并与其结婚。半小时后,柯某得知5周岁的女儿韩某不见了,即怀疑是被告人高某所为,就将被告人高某的情况告诉其夫韩某,韩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柯某提供的高某的联系电话,联系到高某,要他将被害人韩某带来归还。2007年6月1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带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扣押人质为目的,以诱骗方式劫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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