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真坚 满荣)漳州市三男子采用向汽车租赁行租出小轿车,私配租赁汽车的钥匙,在归还汽车后伺机进行盗窃的方式,先后盗窃三部小轿车,昨日,芗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沈某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7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士、沈某龙伙同郭某君 (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郭某君向一汽车租赁行租出一部海南马自达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9388元),三人私自配制该小轿车的钥匙后,将该小轿车归还车行,伺机进行盗窃。 2007年1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林某士、沈某龙发现上述小轿车停放在漳州市区洋筠吴戏台边,被告人林某士遂打电话通知郭某君到现场,尔后由被告人沈某龙使用配制的车钥匙将该小轿车开走,销赃给“老苏”得款人民币12000元,赃款三人平分;200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某士、沈某龙伙同郭某君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一部起亚小轿车 (价值人民币70587元),后销赃给 “老苏”,得款人民币8000元;2007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他们又盗走一部北京现代小轿车 (价值人民币102432元),后销赃给 “老苏”,得款人民币13800元。 2007年4月29日下午,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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