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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低于”让妇女不再吃亏
案例:今年3月,从长乐前来省妇联求助的黄女士表示,辛苦半辈子,现在连立足之地都没有。38岁的黄女士只有小学文化,1990年与丈夫结婚,婚后两人出国打工。2005年,两人回国,丈夫在福州买房经商,黄女士成为家庭主妇。年前,黄女士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并生有一男孩。丈夫提出,两人离婚,给她10万元,并打算与同居者结婚。黄女士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丈夫表示,房子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将她赶出家门。 草案摘要: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蒋月: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照顾妇女权益原则,即多分割财产给妇女保障其生活。但具体如何多分,没有具体规定,只能依照经案法官自由裁定,比如,女方分51%也算是合法。而根据我省草案,黄女士在离婚时属无过错一方,至少可以分得60%的财产。此外,如果她能举证丈夫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自己份额内财产,可以分割得70%财产。 “不低于60%”与“不低于70%”的规定,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
政府应为家暴指定救助场所
案例:今年5月,满身都是伤痕的林女士来到省妇联求助。林女士说,她与丈夫都是外省人,在福州打工,丈夫怀疑她有外遇,动不动就打她。忍无可忍的林女士,被毒打后搬起砖头砸伤丈夫头部。丈夫亲友要找她算账,无处可去的她只能向省妇联求助。
草案摘要: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各级妇联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紧急救助工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 蒋月:据省妇联统计,2001年至2007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暴类信访15994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总数的23.27%。目前,大部分受虐妇女都曾向娘家或各级组织或部门反映过,家庭暴力往往被草草以“家务事”处理。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受到传统观念与住房条件限制,离开暴力家庭后难以安身,急需专门机构出面收容,紧急阻断暴力行为。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者,应当有所作为,故有上述规定的诞生。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