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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性骚扰定责任 男上司骚扰女下属从重处罚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1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此前省妇联委托高校专家进行了起草。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12日向与会各媒体解读了法规修订草案的七大亮点。记者了解到,与全国已通过同类法规的17个省、市、自治区相比,我省这部法规修订草案的各项规定和指标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亮点一:硬性指标保障女性参政议政权

  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有不少硬性指标。如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女性,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应有女性。村委会和居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会要实现都有女性,还须努力。接下来在选举办法修订时我们将一并设计,村委会选举时把女性候选人单列选举,确保有女性候选人当选,这在外省已有先例。”有关负责人介绍。

  亮点二:流浪女童可享义务教育

  相对全国外省、市、自治区通过的同类法规,我省修订草案有一条在全国是独创,即规定对于流浪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还强调对特困妇女进行医疗救助。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病检查。各级人口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也应为育龄贫困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各级政府应为贫困孕产妇住院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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