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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自考生转入福建 执行新“规定”

 

  8日,记者从省自考办获悉,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自考,今起执行新规定。

  新规定指出,考生持转出省(市、自治区)自考办出具的转考证明(或介绍信)、课程合格证(课程合格证遗失者,应持有原省自考办盖章的成绩证明),到省自考办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

  省自考办审核后,开具转考介绍信,到考生要转入的设区市或县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转考的考生按首次报考的有关规定办理。

  考生在外省已取得的合格课程,可顶替该专业相同课程。我省如无相同的专业,考生可考虑转入其他专业。

  不论是转入相同专业或其他专业,考生均应按我省计划参加考试,不同的课程将作无效处理。

  根据规定,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省自考办还决定,自2008年上半年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乡村管理专业(专科)的考生,可申请免考0018(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4学分)课程,其学分可以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B类)的合格证书,申请免考获得批准后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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