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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7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记者昨日从省交通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公布《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办法明确,今后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村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公路应当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客运停靠站点。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上禁止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禁止破坏、损坏和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禁止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禁止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禁止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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