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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弃婴可依法申报户口

  台海网3月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凡属合法收养孤儿或弃婴,均应依法为其申报户口办理落户。记者昨日获悉,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最新出台规定明确指出,我省各社会福利机构为被收养人申请落户时,当地派出所应凭社会福利机构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此次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出台新规要求:一是被收养人员须属于合法收养。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是应依法办理落户。孤儿、弃婴属于弱小、困难群体,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解决其户口问题。

  最后,规定还特别强调要求,我省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的人员未经审核批准的,受理公安机关应明确告知,待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后,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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