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7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有关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全省月人均增加达120元。昨日,省政府下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通知。
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20元,其中95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25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中央属行业单位166元、福州116元、莆田112元、泉州118元、漳州114元、南平116元、三明117元、龙岩115元、宁德114元。
根据通知,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增发养老金具体方案
据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要求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根据通知,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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