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Rss 2.0 WAP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繁體 | 金卡联盟 | 海峡商业 | 点歌 | 彩铃 | 地图

看新闻

灌论坛

玩博客

读报纸

瞧视频

找朋友

进校园

看杂志

说观点

翻翻书
台湾 厦门 两岸 海西 文娱 国内 国际 军事 体育 传媒 报网互动 今日精选 表情排行榜
商务生活频道
房产 车市 美食 证券
家居 商城 时尚 健康
情感 旅游 赳客 IT
  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新闻中心 >> 海西 >> 泉州新闻 >> 正文      
商家物价上涨拒绝履约工商: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本报晋江讯 “因为物价上涨,此前签订消费协议会失效吗?”昨日,晋江段女士因一美容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价向青阳工商所投诉。

  段女士称,她于2005年4月到位于晋江银利大厦的一美容店做了祛斑美容,当时与商家签订终身使用该公司产品协议,双方约定了每瓶祛斑药水的价格为50元。现在商家却说最近物价上涨了,拒绝按当初约定的价格履行,要将药水的价格调整至60元,并且不开发票,这让段女士难以接受。因为需要长期使用这种药水,不敢更换其他品牌的产品,如果涨价,她的日常费用又将增加好大一块。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该美容店进行调解,美容店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药水的价格也随之上涨。她还出示了一份江西物价部门的许可文件。当执法人员要求美容店出示当初与段女士签订的协议时,该负责人却推脱2005年签订的协议已上交总部,无法提供,只拿出一份最近与其他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执法人员经过检查发现协议上关于药水价格的条款明显被删改过。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向美容店负责人解释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美容店按当初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以每瓶药水50元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至此双方达成和解。(荣锻颖桂生珊珊)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注册通行证 匿名发表
    台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台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台海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
  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
  明来源台海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台海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
  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
  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台海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
  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台海网联系,谢谢!
 
热点新闻
三天 一周 一个月
新闻图片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