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摩托车车工沈某等人因未交费,摩托车均被割破轮胎。与此同时,多名摩托车工因未交保护费,候客时摩托车被蔡某灿等人扣压,随后交了100至200元不等后,才各自领回车。 出租车司机洪某说,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客运站载客,也因没有交保护费,遭到蔡某和等人殴打,出租车也当场被砸。 【庭审焦点】 被没收胸卡前 乱收费还是敲诈勒索 关于2006年4月至9月间,蔡某灿等5人强收“管理费”行为,是乱收费还是敲诈勒索成为庭审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5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认为,2006年9月底客运站收回胸卡前,蔡某灿等5人与客运站存在实际聘用关系,他们是以车站名义收取“管理费”,阻止不交纳费用的车辆进入车站营运载客,行使的是协管员职权。 而石狮汽车站分公司明知蔡某灿等人,2006年前就已在收费而未制止,这期间蔡某灿等人的扣车、割轮胎、砸车、打人等行为,属于对不交费车辆采取的一般违法行为,这段时间内强收“管理费”是车站默许的,只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属乱收费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6年10月开始至11月,车站已反复催缴收回部分胸卡并聘用新保安,表明已和蔡某灿等人解除实际聘用,这段时间内,蔡某灿等人强收“管理费”共计87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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