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春运,客运站给蔡某灿等7人,分别发放了协管员胸卡,于是7人便以客运站名义,以维持车站秩序、收取管理费为名,向在车站门口候客的摩托车工和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摩托车每辆每月200元,出租车每辆每月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8月开始,共有9辆出租车,每月15日被逼向蔡某灿等人共交3000元“管理费”。 2006年4月至11月,蔡某灿等7人在客运站,以上述同样名义,采取砸车、割轮胎、扣车、打人等手段,共向在车站门口候客的摩托车工、出租车司机强收35200元,并平分了所得赃款。 2006年12月,蔡某灿等7人先后被灵秀派出所抓获并刑拘,去年1月19日被逮捕。其中蔡某取、蔡某溪牵涉其他案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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