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某银行原行长林某康“拆东墙补西墙”,吸收客户资金2000万元不入账,最终造成该行1879.8694万元(国家审计署审计损失为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康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1997年2月,林某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望平”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林超雄”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林某康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康便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林某康的伎俩东窗事发了。 2004年,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在对福安某银行进行年审时,发现该行有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巨亏的是林某康。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将该案移送福建省公安厅。经审计,林某康实际造成损失为2071.29万元。 2005年12月,林某康向公安机关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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