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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老陈陈述:是ICU病房里的哭声影响了儿子的病情,并且在救治中,医生及护士严重违反重症患者的诊疗规定,因此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老陈的主张,医院提出了质疑,医院认为小陈本身是重症病人,有严重的颅脑损伤,再加上昏迷时间长,对外界根本没有反应,虽然病情有变,但医院也已经尽全力抢救,因此医院并没有过错。
不过医院方面也承认,对ICU病房管理存在缺陷,但是这与小陈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老陈一家更是不能接受,因为ICU病房需要绝对的安静,而正是医院的过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裁定医院应负25%责任
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哭声及医院的抢救与小陈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委托龙岩医学会和厦门正泰鉴定所进行医疗事故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
龙岩医学会鉴定结果,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并不等于医院不要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虽然都属于医疗纠纷,但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尤其是在鉴定程序及其适用法律方面都不同。虽然龙岩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厦门鉴定所认定医院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和对病情突发性认识不足等医疗过失,而这过失与小陈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并确定这个责任范围为15%到30%之间。
一审法院采信这两份鉴定,作出判决,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和对病情突发性认识不足等过失,而该过失与小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要承担25%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原告直接向龙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双方协商重新委托闽西鉴定所再次进行鉴定。闽西鉴定所认为ICU病房管理存在缺陷,而且小陈出现变症后医院处置不当和不及时,以致错过了一定的救治机会,因此医院的过失与小陈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综合事件的前后事实认定:小陈在入院前已经遭受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虽然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不能等同于对健康人的损害,况且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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