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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凭假相亲 骗走“对象”万余元

 

  通过他人介绍,以结婚为幌子,闽清一已婚女子先后骗走2个“对象”财物万余元。4月29日,该女子被闽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福清沙埔镇男子商某某一直未婚,成为母亲的一块心病。2005年1月,其母找到福清女子林某,请她帮忙介绍一个对象。林某当即将此事告知自己的男友商某华。2人合计,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赚钱机会”。2005年2月,商某华就打电话给在福清长期居住的义母王某,“你二儿媳妇那么漂亮,可以去假相亲,赚点钱。”经反复劝说,王某和儿媳蹇某同意其计划。
   
  2005年2月25日,王某带着儿媳妇蹇某来到高山镇,和林某会合后,一起前往沙埔镇商某某家里。由于蹇某非常漂亮,商某某及其母十分高兴。林某趁机提出,要求先付介绍费3000元和路费200元。商某某当即同意。
   
  中午,王某等人提出,要去镇上买衣服。但买衣服之际,蹇某、王某等人趁机溜走。
   
  2005年3月6日,蹇某还与龙某合作,以相亲为名,诈骗闽清县坂东镇一男子聘金5000余元。2天后,借同去福州游玩机会,再次溜走,并带走该男子亲属给的见面礼一枚金戒指和一部手机(经鉴定合计价值1566元)。案发后,蹇某退还闽清男子3200元,龙某退赃款2300元。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蹇某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假结婚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蹇某已退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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