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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主与小女生发生性关系 引诱在店内卖淫接客

 

  已婚男子郭某以谈朋友为名,与某中学女生小丽(化名)交往。交往中,郭某引诱小丽在自己的修理店内卖淫,从中获利数百元。近日,仓山法院以引诱、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5000元。

  外来人员郭某在榕经营个体修理店。去年9月,郭某与某中学女生小丽相识。郭某常购买小东西送给她,两人很快就发生了性关系。为讨小丽欢心,郭某经常给小丽买东西、请吃饭。时间一长,郭某感觉到花销比较大。

  郭某就对小丽连哄带骗外加威胁,引诱她在自己店内接客,自己负责“拉皮条”。郭某每次以8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钱与嫖客谈好价钱,再将小丽带到店内。法院审理时,郭某声称是小丽引诱了他,事发后闹得他与妻子要离婚。小丽虽向警方提出是郭某威胁强迫自己卖淫,但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后,以引诱、容留卖淫罪对郭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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