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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


    福州市日前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这项制度规定,矿山采矿权人必须预先缴纳暂存资金,用于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记者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福州市规定,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影响系数确定。

    保证金缴纳分为一次性缴纳和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两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证金可一次性全额缴纳,也可以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的,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应不少于总额的20%;余额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应缴纳全部保证金。

    福州市还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可按治理进度申请使用已缴纳的保证金。采矿权人完成治理工作后,应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金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不予返还,并直接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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