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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哥俩冲着10万“报酬”销赃

 
    在10万余元“报酬”的诱惑下,福清两男子明知道对方要销售的是赃物,仍积极牵线搭桥。近日,福清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年。

    林某、周某、吴某、柯某(均已判刑)、侯某(另案处理)是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见市场上液晶面板销售行情很好,就策划盗卖公司的液晶面板。去年3月中旬,林某找到叶某要其帮忙介绍买主,叶某又伙同余某通过杨某(另案处理)找到买主王某(另案处理)。买卖双方分别由余某、叶某通过电话讨价还价,最后商定以每片液晶面板850元的价格现金交易,并承诺支付给叶某、余某10万元作为介绍费。

    2006年3月30日晚,林某等人从公司盗取了1008块总价值126.0897万元的液晶面板,并以85.68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其中10万元为叶某和余某的介绍费。王某在离开时,又交给叶某5000元作为报酬。

    福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代为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赃物罪。两人的非法所得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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