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0日晚,林某等人从公司盗取了1008块总价值126.0897万元的液晶面板,并以85.68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其中10万元为叶某和余某的介绍费。王某在离开时,又交给叶某5000元作为报酬。 福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代为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赃物罪。两人的非法所得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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