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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国庆坚持围绕锤子展开工作。 首先,这个锤子既然是犯罪分子带来的,那么就要好好分析一下,具备这个锤子的人是个什么样的人。从锤把儿上看焊接技术不是很好,上面还有锈,用的铁管不是很像样的,从印象上看,这个人不是在一个很像样的厂子里干活……另外,他的这个锤子把儿是从一个整体上切割分离出来的,侦查员在调查访问的时候要注意发现有切割机的单位,以及在切割机的旁边是否有和这个锤把儿上的铁管相一致的铁管…… 调查摸排的时候,侦查员在某部队的一个加工厂,发现了一台切割机,在切割机跟前,就发现了一段铁管。把那一段跟锤把一接,正是一根上的…… 由此,原来在此打过工的袁凯泉和宋献伟就进入了侦查员的视线。 袁凯泉是黑龙江双鸭山人,原在个体煤矿搞过爆破,宋献伟是河南平顶山人,两人已离开这个工厂。民警对他们原来住过的房子进行搜查,从一堆垃圾里发现了一张纸条,纸条上记录着买炸药花多少钱,买雷管花了多少钱,买定时器花了多少钱…… 后来警方在广州将两人双双抓获。 审讯中,两人交代,一爆炸,人都乱跑,他们就到收款台那儿抢钱,结果只抢到四百多块钱。他们携带那锤子就是为抢钱用的,砸柜台或是砸人用,只是慌乱中没来得及带走。 1997年4月26日上午10点,长春市南湖新村70栋与71栋之间的柏油马路上,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被炸毁,车主庞春男在车内被炸成重伤,现场附近一晾衣物的妇女右手被炸伤,发动机、水箱被抛至车前,被炸毁的金属碎片散落在以车为中心的60米半径区域内。两侧的七层居民住宅楼,玻璃严重破损。 乌国庆和公安部刑侦局一处处长刘晓辉、公安部二所办案处处长班茂森一行于次日上午专程从北京赶到长春…… 经对现场勘查认定,爆炸装置为软包长方形爆炸物。炸药成分确定为硝铵和梯恩梯混合炸药,药量为1公斤左右。引爆方式为电引爆。现场提取了电雷管电脚线14根15米长(红蓝各7根)。红线接在起动器线上,蓝线搭在其他物体上为零线,当被害人用钥匙起动时,接通电路引起爆炸。 犯罪分子是用车上的电引爆的。这个捷达轿车有两条线,当发动车的时候,两条线都有电,而当关掉车把钥匙拿走以后,一条是有电的,另一条是没电的。而犯罪分子在这两条线里选择的是没电的那根线……倘若他选择的是有电的那根,那么他自己就被炸死了。这说明犯罪分子懂这个车的性能,他知道那根没电的线在什么情况下会引发爆炸,即车主在发动车的那个瞬间,电路即可引爆,这也说明犯罪分子的一个心理动机,他是冲着人来的。他不单是要炸车,而是要炸人的。那么也说明,这个犯罪分子应该跟受害人有利害关系…… 这个人有电引爆常识,熟悉汽车电路情况;他有炸药、雷管的接触条件;受害人是头一天晚上把车开回来的,那么当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当天晚上肯定在现场出现过,当天晚上或是凌晨把爆药装置放上去的,说明犯罪嫌疑人熟悉受害人的活动规律和现场环境…… 综合勘查结果和现场走访情况,专案组一致认为,此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以爆炸为手段的杀人案件。那么侦查的重点应紧紧围绕与被害人有经济、奸情和其他矛盾关系、可能进行报复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乌国庆还提醒在摸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也许跟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会搞爆炸,也没有接触炸药的机会和条件,查他,更无作案时间。他可能雇佣他人作案,被雇的人会搞爆炸,也有接触炸药的条件和作案时间,但跟受害人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乌国庆的破案理念里,现场是很重要的一个破案环节,但除了看现场以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要引起一系列的变化,这个变化,有些是有形的,比如地上留下了鞋印,桌上留下了指纹……有形的一切是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得到的;另外,犯罪分子作案时通过人的五个感觉系统:眼睛看到的,鼻子闻到的,耳朵听到的,舌头尝到的,手上摸到的,在事主受害人或是当时的目击者等人的头脑里形成一种印象,这些印象与案子有关,且形成一种记忆,这种变化是无形的…… 要想成功破获案子,通过现场技术勘查,把现场有形的东西提取出来,作为破案的有力证据为破案提供线索;而通过调查访问,把留在人们头脑里的与案子有关的记忆调动和访问出来…… 有形的和无形的有机地结合,才是成功破获一个案子的关键。 在访问过程中,上来一个重要情况,有人说,那天晚上,就在这个爆炸现场,曾经来过一个黑色的奔驰车,停了一会就走了,这个车具体确切的号码记不住了,但肯定是500多号…… 在查车的时候,发现受害人姘头的两个弟弟中,其中有个弟弟就有这么一辆黑色奔驰车,车号是吉A-00506。回过头来问受了重伤的受害人庞某跟那女人是什么关系,庞某才道出他的姘头和两个弟弟一共弄走了他56万元钱,一直没有还,那姘头曾经还找过他老婆写过一个20万元的借据。就在案发的前几天,他还跟他的姘头要过那个借据…… 如此,那姘头和姘头的弟弟跟庞某存在着利害关系,那车又在现场出现过,姘头弟弟的疑点就上升了。 庞某还提供,案发之前,他家里还丢过电视机、影碟机、电暖器、衣物等价值6万多块钱的物品,而失窃的时候,现场门窗完好,犯罪分子是用钥匙开门作的案。庞某说,他姘头的弟弟曾经跟他借过他们家房门的钥匙,有配取他们家房门钥匙的嫌疑…… 正面与庞某姘头弟弟接触,在他的住处,发现了与庞家失窃的同一牌号的电暖器。经审讯,他最终供认爆炸案是他雇佣王革和李友所为。他是在长春市一汽修厂修车时认识的修理工王革和李友。由于近日庞某经常逼他姐姐还借款,为了达到永久占有那笔钱款的目的,他就产生了爆炸杀人的念头。炸药是他到辽源煤矿找朋友弄的。案发前,他将炸药交给王革、李友,让他们把庞某干掉。4月24日晚,王、李二人来到庞家楼下踩点,由于庞某当晚没回家,案子没有做成。25日晚,王革驾驶奔驰车与李友再次来到现场,看见庞某的车停在楼下,于是,王革放哨,李友将炸药及爆炸装置安装到车上,然后两个人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王革、李友两人得到4000元现金,两人携款逃到山东威海。警方在威海经济开发区王革租住的民房里,将李友抓获归案。问他王革的下落,李友说,王革在警方来抓他们的前四天说是外出办事就再也没有回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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