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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核心提示:现为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今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第四次提交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建议,对歧视责任单位、个人进行惩处。

新闻晨报3月7日报道 现为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成功将义务教育免费及反国家分裂立法等相关建议促成现实之后,今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第四次提交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建议,昨日他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对此建议进行了详细解说。

就业歧视现象比较严重

周洪宇介绍,建国后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严重。“在我国,无论在哪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自周洪宇于2004年首次提交反歧视立法建议后便与周携手,蔡与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

首次建言惩罚歧视单位

美国目前有《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等,意在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英国也有“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周洪宇等人草拟出“《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立法建议稿(2007年稿)”。

周洪宇说,该建议稿的要点之一是,首次对“歧视”涉及范围进行了界定:“禁止因为种族、民族、肤色、地域、户籍、年龄、性别、性倾向、婚姻状况、怀孕、分娩、育儿、身高、容貌、语言、宗教和政治信仰、财产状况、家庭出身、残疾或者疾病、基因等方面的不同,直接损害或者间接损害平等劳动权。”

建议稿的另一亮点是,首次要求对歧视责任单位、个人进行惩处。按照设想,单位、个人如违反反歧视法规,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坦言正式立法恐需时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我的答复是,《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已经涵盖了反歧视内容。但我认为,促进就业和反歧视是两个不同概念,虽然有交集,但差异很大。因此,我今年重新提交建议,继续推动这件事。”不过,周洪宇心中对于反歧视立法没有明确时间表:“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立法时机能够成熟,但我们会继续努力。”(新闻晨报) 记者:郭翔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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