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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三、参保职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企业参保职工死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文件规定计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计发,其中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死亡,可参照上述办法由企业计发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六、企业职工因其他情况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记者 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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