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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快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另据报道,陈良宇案3月25日在天津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陈良宇有三宗罪——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4月11日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前两项罪名予以认定,玩忽职守罪未予认定。判决称陈良宇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239万余元),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陈良宇的代表律师高子程说,陈良宇健康正常,至于会否上诉,要视乎判决后陈良宇本人的意愿。 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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