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补签合同,本月是最后期限 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他从电视上看到《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相关报道和系列讲座后,就期待着早日和厂里签订劳动合同。可是,今年元旦过后厂里依旧没有任何动静。日前,他问厂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回答说:“你又不是上海人,不要签劳动合同的。再说了,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啦?工资终归不会少你的。”小王说,自己听说的好像不是这样的,如果厂里坚持不跟他们签合同,该怎么办?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本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使用小王快两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份之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上述石材加工厂例子来说,如果本月过后还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就应该支付小王两倍工资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厂里仍然不与小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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