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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要担责

 

    新修订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省妇联主席曾清华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十大亮点内容。

  据悉,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达到40多处,属于较大范围内容的修改。新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的层面予以了解决和规范。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在全面规范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解决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据省妇联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妇女人口总数约为4250万人。

  新《实施办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二:细化保障妇女权益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主体职责。对县以上政府及其妇儿工作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层次做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

  亮点三:规定基层政权组织职责

  《实施办法》增加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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