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桦甸市,县委书记的用人权具体界定为“七种”,即:定向把关权、调整干部动议权、推荐干部权、干部调整方案审查权、主持决策权、约束监督权、干部管理教育权; 同时,“一把手”还要承担用人的五种责任: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的责任、实施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带头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纪律的责任、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责任。 桦甸市委书记朱淳说,“这份权责清单实际是对权力的显性化、规范化,一把手用人权有了边界和方向。” 桦甸市是中组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市之一,几年来不断探索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以规范和监督市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 在具体行为上,桦甸市重点规范了一把手用人的4种行为:动议行为、考察结果运用行为、酝酿沟通行为、主持讨论决策行为。 其中对每个行为又有细化规则。如对动议行为再规定了4个前提;一是在全面听取乡镇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提出动议;二是根据组织部门阶段性干部工作的汇报和建议提出动议;三是根据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解决时提出动议;四是根据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配备结构的统一要求提出动议。 配套的规定还有,书记在动议调整干部时,要做到“三提两不”,即:提方向原则,提选任标准,提选拔要求;不提具体人选,不指定具体选拔范围。 又如桦甸市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届中成批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个别调整干部每年不得超过5次,一个届期内调整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领导干部职数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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