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 >> 国内时政 >> 新闻正文      
官员建议将性服务纳入受贿罪

 

    

检察官建议修改受贿罪纳入性服务提供旅游情形

中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

  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均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这些财产性利益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且财产性利益也往往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满足人不同需要的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显然,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其次,修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者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败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一规定客观上减轻甚至解除了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聚敛不义之财。司法部门在认定这些“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确实感到困惑,以致行为人往往因此逃脱法网,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所以,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注册通行证 匿名发表
    台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台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台海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
  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
  明来源台海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台海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
  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
  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台海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
  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台海网联系,谢谢!
 
 热点新闻 三天 一周 一个月
 新闻图片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