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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媒体报道作出容忍判决引发争议

 

  法院驳回诉请作出“容忍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据此,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孟林茂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由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将“毒毛巾”事件收录并进行了如实披露,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也发表点评,认为“‘北京纸馅包子’事件、‘海龙毒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因而,“毒毛巾”案件的开庭引起了众多媒体及法律界人士关注。

  “容忍判决”引来争议之声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份“容忍判决”引来法律界人士的诸多争议。

  河北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薛静认为,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与规范舆论的监督行为之间,要有一个正确的平衡,如果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批评,或者涉及到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批评,在理论界认为,即便是有一些失实,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但是,涉及到企业和公民个人,则不应当有什么宽容可言,只要基本事实失实,导致企业和公民个人名誉受损,媒体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社科院一位学者提出,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则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的雷诺兹案,该案确认,如果涉讼的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又是负责任的报道,那么即使媒体出现错误也可免除责任,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此案中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以终审判决的形式提出了有关“必要的容忍”的重要原则,显然是认定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而媒体具有为维护公众利益而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本案中,生产企业并非政府部门,此“容忍判决”是否具判例性质,仍待商榷。

  本报石家庄5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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