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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敦宝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利用药物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敦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翁敦宝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人民币114823.17元、伙食补助费235元、护理费289元,丧葬费7208元、死亡赔偿金162480元,合计人民币285125.17元。 3名销售“毒鱼丸”被告人均获刑三年 与此有关的另外三名被告,因涉嫌非法买卖、储藏危险物质罪,2007年6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经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刘庆盛以1950元的价格将一桶装有国家禁止销售的1300余粒“毒鱼丸”供应给文昌市迈号圩老街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经营的“永盛药店”。同年6月,被告人陈春霞以2.5元的价格将一粒“毒鱼丸”卖给文昌市某中学学生翁敦宝,翁把买来的“毒鱼丸”用于其强奸犯罪,造成被害人陈婕死亡的严重后果。破案后,警方从被告人刘庆盛处没收“毒鱼丸”3300余粒,从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的“永盛药店”处没收“毒鱼丸”167粒。经法医鉴定:文昌市公安局送检“毒鱼丸”中均检出氰化钠成份,被害人陈婕的胃液中检出氧化物成份,属于中毒后大脑水肿、充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盛、陈春霞、王大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毒害性物质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庆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大江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春霞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海南特区报 新闻链接:18岁优秀高中生用迷药迷奸女同学致其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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