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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 “借记卡”名称是否误导 “借记卡”的名称首先成为争议的焦点。 辩护方律师:“借记卡”的名称本来就有误导性。 借记卡不能透支的规定,实际上是银行的内部规程。而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借就是找人借贷,记就是记录下来,并且借记卡的正面也写着信用卡的字样,如果一个人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也不奇怪。况且唐氏兄弟都是20来岁,都只有初中文化,在文化条件的限制下,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完全是可能的。 公诉方:在申请借记卡的时候,都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背面就明确写明了银行规程,其中第十一条就规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取,不具备透支功能,唐风军在办理银行卡时,签过名就应该视同他已经明确了。 辩护方律师:规程中第十八条四款规定,持卡人在使用ATM机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这条规程来说,这件案子就属于民事案件。 盗窃罪还是民事纠纷 针对公诉方提出的盗窃罪,唐氏兄弟的辩护律师均作出了无罪辩解。 公诉方:被告人唐风军、唐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律师:唐氏兄弟在操作ATM机时,是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其行为并不是单方面行为,ATM转账成功就代表了银行认可,这实际上是一种合同交易行为。唐氏兄弟在转账过程中,转账过程都是有详细记录,无论是在银行信息库还是在银联都记录得清清楚楚,这就说明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窃取性。而没有秘密窃取性,就不应该以盗窃罪定性。 该案应该属于一项有瑕疵的电子交易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可以撤销的,只要受益人退回不当收益就行,而唐氏兄弟在案发后就退回全部款项,已经属于退回了不当收益。 搬出许霆案 在庭审辩论中,公诉方、辩护方都搬出许霆案。 公诉方:唐氏兄弟案与许霆案很相似,两起案件都是由于银行ATM机出错,引发了个人的贪念,最终导致犯罪。 辩护律师团的何律师:两起案件并不相同,许霆案属于“错给”,唐氏兄弟则属于“误借”。 打比方说,许霆案好比是银行服务人员出了错,把1000元当作1元给了客户,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知道的,而且想追究起来也不容易,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而唐氏兄弟在转账后,银行、银联都是有记录的,这只能看成银行本来不想借钱的,可是因为服务员喝酒喝多了,在正规程序下,误把钱借出去了,而且还写了明确的欠条,这种情况下,能说是盗窃吗?如果说有过错,最多是服务员清醒后把钱追讨回去就是了。 再比如,李四是张三的供货方,结果李四的财务出了问题,被张三发现了,于是张三不断地向李四进货,反复10余次,赚了不少钱,结果李四发现钱少了,报案后一查,发现是财务出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能说张三是偷了李四的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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