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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云南分公司两高管被撤 当事飞行员噤声


[提要] 3月31日,东航从昆明飞往大理等六地共14个航班集体返航。事后,东航先是坚称返航是受天气影响,六天后介入调查才首次承认存在人为因素,东航前后不同的声明被认为涉嫌欺诈消费者。东航云南分公司表示已对当事人实施停飞、接受调查的处理,两名主要负责人被停止履行职务。

  律师分析东航事件

  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但并不构成商业欺诈

  “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构成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不大,商业欺诈是刑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商业欺诈责任的情况也很少。”针对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周鸿飞律师分析。

  关于乘客和东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周律师认为:第一、乘客和东航公司之间系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也依法可以援引《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也就是说,基于本次返航门事件中,并不存在东航公司最开始所声称“天气因素”,东航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属于遭遇不可抗力,而是由于其受雇人(飞行员)明知返航将造成乘客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坚决返航所造成的。东航公司依法应赔偿乘客因本次返航门事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可期利益(间接损失)。涉及国际航班的乘客对本款规定更应予以重视。”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构成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不大,商业欺诈是刑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商业欺诈责任的情况也很少。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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