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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支持横幅 虽然警方未解释横幅的用意,但绝大多数人对悬挂此横幅都表示支持。何先生的女朋友两年前曾在北郊遭抢劫,给其留下了阴影,如今独自走夜路就害怕。因为有了这次遭遇,何先生特别恨那些抢匪。他觉得对待这类暴力犯罪,警方就要使用“非常”手段。 市民王先生觉得,这样的横幅体现了警方坚决与抢劫犯罪斗争的决心,对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震慑力。大多数人还认为,如今警方破获的很多抢劫案中,犯罪分子都会伤害受害人,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保护受害人,击毙嫌疑人是完全可以的。 对此,市民也有不同的声音:警方惩治犯罪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采取击毙方式值得商榷。就算是抢劫,只要不伤人,从法律角度讲就罪不当死,当其不威胁他人的生命时,民警并不应该剥夺其生命。横幅的表述方式也有问题,“击毙”两字的确能震慑犯罪,但对普通的市民而言,易产生恐惧感。 有法可依执行难 假设民警遇到抢劫者拒捕,开枪击毙是否有法可依?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强认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发生“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发生“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 侯强讲,事发现场情况复杂,如何界定拒捕很关键。如果嫌疑人逃跑的话,民警必须首先鸣枪示警,《条例》不允许民警先发制人。如何保证正确的执法程序?当嫌疑人未威胁他人或民警生命时,击毙是否是民警必须的措施?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依法击毙拒捕者就很难执行,就算执行也会带来很多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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