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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受审自称“坦荡荡”取款为保银行财产
许霆涉嫌ATM机盗款案开庭重审 控辩双方立场未变

 

    核心提示: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ATM机出错盗窃一案,22日9时许在广州市中院开庭重审。检察机关仍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许霆提起公诉,而许霆的辩护律师仍坚持作无罪辩护。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ATM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5000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三大焦点 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辩护人:不构成盗窃罪

    许霆的辩护人之一杨振平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发言,他坚称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理由有三:
    首先,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杨振平说,要形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就必须先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而许霆无论是在物理空间的意义上,还是虚拟空间的意义上,都未曾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许霆的一切行为都是普通储户的取款行为。
    其次,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杨振平认为,许霆是以其真实的身份、在公开场所取钱,没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他指出,许霆以自己的电子身份对ATM 发出指令,是一种要约,ATM随后对要约做出回应,属于正常合法的交易过程。
    第三,杨振平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他从ATM中取出的17.5万元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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