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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将收条写成借条被索债

 

  本报讯(记者邓雪)收取他人预付的租金,竟误将收条写成借条。时隔一年,持借条的“债主”将其告上法院。经过两审,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债主”的请求。

  吴某在云阳县从事挖机出租工作。2005年11月28日,王某向吴某租挖掘机,签订了《租赁协议》,并约定王某先付给吴某现金2万元作为预付租金。吴收到钱后,给王出具了“今借到王×人民币贰万元”的借条。

  2006年2月,双方结算后,王向吴出具欠租金1万元的欠条。2006年11月28日,王支付了欠款。

  本以为双方债务关系已结清,谁知就在第二天,王某拿着2万元“借条”,将吴告到当地法院,要求还款。云阳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应偿还王某2万元。吴某上诉到市二中院。

  二审开庭时,吴某向法庭提交包括在场人的证言、自己的账本,同时提供1万元欠款纠纷案的调解书等证据,以证明2万元已在结算时冲抵。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来看,王仅能提供借条一张,而吴从借条形成原因、经过等方面提供了证据,能证明此款在结算租金时已经抵扣。据此,二中院判决撤销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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