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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一生中打的两次官司

 

鲁迅一生打过两次官司,前一次为政治行政问题,后一次为经济问题,两次都是原告,后来都取得了胜利。  


1932年,鲁迅在北京师范大学演讲 

    一场因女师大学潮而引起的官司    

    在1925年8月,鲁迅状告他的顶头上司、教育总长(兼司法总长)章士钊,事由是本月早些时候章总长非法免去了自己在教育部的职务。    

    事情的起因须从女师大学潮说起。1925年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发起了反对校长杨荫榆的风潮,到当年3月,因为杨校长不准学生参加悼念孙中山的活动,此后学潮便明显地带上了政治斗争的性质。稍后教育部下令停办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在原址另建女子大学,并派出军警,雇用流氓多次开进女师大殴打学生,最后将她们押出学校。鲁迅长期在女师大兼课,他与一批进步教授发表宣言支持学生,两次代学生草拟呈文进行合法的斗争,又先后写下了《忽然想到(七)》、《“碰壁”之后》、《并非闲话》、《我的“籍”和“系”》等攻战文章,在《语丝》等处发表,为学生运动之声援。    

    1925年8月12日,教育总长章士钊具文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的佥事一职。其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
    

    鲁迅确实是违抗了教育部章士钊总长的命令,甚至也对抗了以段祺瑞名义发布的《整顿学风令》。鲁迅说:“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但只是就我自己一方面而言。至于就法律方面讲,自然非控诉不可,昨天已经在平政院投了诉状了。”    

    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在官阶中列为第三至五等),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自然明白这样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击鲁迅了,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而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鲁迅抓住这一点猛攻过去,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投了诉状,略云:    

    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竟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按照当时行政诉讼的程序,平政院受理诉讼后将原告诉状副本咨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答辩;复将被告答辩书副本发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书状进行第二轮答辩,然后加以裁决。    

    当时章士钊在答辩书中强调周树人违抗教育部关于停办女师大的部令,违反了《官吏服务令》;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这样的答辩是无力的。

    鲁迅在10月16日根据程序提出了一份互辩书,共六条,鲁迅在他的《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曾引用过其中的第四条,猛攻章士钊倒填日期的软肋:    

    查校务维持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对此章总长毫无还手之力。鲁迅在互辩书又讲了一个很有趣的道理,他说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同女师大毫无关系,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陈述职守以外的意见;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题中应有之义。他的意思是说教育部管不着。    

    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以此案乃前任章总长办理为由取消了过去对鲁迅的免职处分,派鲁迅暂署佥事,在秘书处办事。1月18日鲁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开会作出裁决,判定鲁迅诉胜,正式取消章士钊对鲁迅的处分。    

    3月31日由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部的训令,转述平政院“依法裁决教育部处分应予取消”的结论,命令教育部“查照执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复了鲁迅的职务。    

    一场下级告上级的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而告结束。    

  一场因积欠版税而引起的官司  

    鲁迅第二次打官司在1929年8月,鲁迅聘请律师准备状告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事由是北新积欠鲁迅大批版税不付,出版鲁迅作品之印数中有许多猫腻,严重地侵害了作者的利益。鲁迅写信去谈,李老板往往不理,问题拖了很长时间不得解决;再加上鲁迅为北新书局编《奔流》月刊,北新也老是不给作者付稿费,而作者却来向编者鲁迅索取,弄得鲁迅很为难,只得以停止编辑该刊来对付这莫名其妙的出版社老板。1929年8月11日,鲁迅空前严正地写信给李小峰老板道:“奉函不得复,已有多次。我最末问《奔流》稿费的信,是上月底,鹄候两星期,仍不获片纸只字,是北新另有要务,抑意已不在此等刊物,虽不可知,但要之,我必当停止编辑,因为虽是雇工,佣仆,屡询不答,也早该卷铺盖了。现已第四期编迄,后不再编,或停,或另请人接办,悉听尊便。”诸如此类的事情越积越多,鲁迅忍无可忍,终于决定诉诸法律求一解决。鲁迅的要求只有两条:“还我版税和此后书上要贴印花”,也就是一要索还旧欠,二要在今后印行之书的版权页上贴一张由鲁迅本人提供的印鉴,以便监管印数,保护自己的权益。此事后来经庭外调停得以私了——北新书局李老板自知理亏,根本吃不起官司,只得赶紧央人调解,请鲁迅千万不能闹到法院去,同意一一照鲁迅的要求来办。    

    当时由李小峰老板请出来居间调解的郁达夫回忆此事道:    

    鲁迅的著作的出版者,谁也知道是北新书局。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本是北大鲁迅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及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    

    北新书局从北平分到上海,大事扩张的时候,所靠的也是鲁迅的几本著作。    

    后来一年一年的过去,鲁迅的著作也一年一年地多起来了,北新和鲁迅之间的版税交涉,当然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北新对鲁迅及其他的著作人,简直连月款也不提,节账也不算了。靠版税在上海维持生活的鲁迅,一时当然也破除了情面,请律师和北新提起了清算版税的诉讼。    

    照北新开始给鲁迅的旧账单来计算,在鲁迅去世的前六七年,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元了。这诉讼,当然是鲁迅的胜利,因为欠债还钱,是古今中外一定不易的自然法律。北新看到了这一点,就四出的托人向鲁迅讲情,要请他不必提起诉讼,大家来设法谈判。    

    当时我在杭州小住,但住不上几天,北新就有电报来了,催我速回上海,为这事尽一点力。    

    后来经过几次的交涉,鲁迅答应把诉讼暂时不提,而北新亦愿按月摊还积欠两万余元,分十个月还了;新欠则每月致送四百元,决不食言。    

    本来鲁迅和所请的律师杨铿打算在8月25日正式提出起诉,由于李小峰一再请求,改为8月25日下午在杨律师宅开会协商,出席的除鲁迅、李小峰、郁达夫外,还有北新方面的李志云、鲁迅方面的党家斌。协商的结果是:北新积欠鲁迅的一万八千余元,分十个月付清,基本上满足了鲁迅的要求。    

    此后鲁迅对北新的出版事业仍然予以支持,但他同李小峰之间的关系再也没有能恢复到在北京时那样融洽。    

    为保姆王阿花险些又打一次官司    

    关于鲁迅打官司,还有一点余兴可谈,那就是跟北新的纠葛解决以后不久,鲁迅又请过一回律师,准备再打一次官司,不过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家雇用的保姆王阿花。《鲁迅日记》有如下记载:    

    1929年10月31日:“夜律师冯步青来,为女佣王阿花事。”    

    1930年1月9日:“夜代女工王阿花付赎身钱百五十元。”    

    原来王阿花是不堪丈夫虐待逃到上海来当女工的,在鲁迅家干得很好;不久他丈夫追至上海,准备抢人,而王阿花死也不肯回去,要求离婚。鲁迅很同情她,代为聘请律师准备帮她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此事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稍后经同乡绅士调解,王阿花夫妇得以协议离婚,由鲁迅垫付些银钱,好让她丈夫另娶一房媳妇;垫付之钱此后陆续用工资扣还。鲁迅花钱替人打官司,再次取得庭外调解的胜利。    

    看来在上海的鲁迅很习惯同律师打交道,现代意识很强;同时他又乐于接受调解,善于作出适当的妥协,亦可谓深谙中国国情。(顾农 摘自《世纪》杂志 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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