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有时候,权威机构会强行对某个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做出价值判断,比如“两个凡是”。如果你说“不凡是”,那么你就有立场问题,就站错了队伍。这种情况下,客观事物和规律就无法在人的意识中得到正确反映,在心理计量学中被成为“社会嗜好反映误差 (social desirability response bias)”, 即人们倾向于顺着社会嗜好来提供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比如在问卷调查中,问别人“你爱你的父母家庭吗?”大家都会说“是啊,非常爱”,虽然事实上家庭矛盾比比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论的提出,包括了后来邓小平的“猫论”,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强加在人们头顶上的僵化价值判断,把人们的思想从社会嗜好反映误差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当他们可以放开手脚,用改革实践来迈量真理,那么中国改革开放就成就了必然的辉煌。 然而同时,即使是没有主观界定的价值标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也不一定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正确反映。 换句话说,选A选B都不会扣奖金, 不过在穿小鞋的情况下,即使客观规律的选择是B,很多时候人们会去选择A。比方说,玩一个“扔硬币”的游戏,A选项是不扔硬币,直接拿100块钱走人; B选项是扔硬币,国徽向上就拿250块钱奖金,字面向上就掏出250块钱当罚款。扔过硬币的朋友都知道,如果你扔1000次硬币,差不多就是5-5开的国徽或者字面。也就是说,客观规律应该是50%的250块钱奖金对50%的250块钱罚款,最后是125块钱的预期收入。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带有概率判断性质的客观规律并不一定在人的意识中得到正确反映。大量的行为经济学的实验研究发现,在“扔硬币”这样的游戏中,绝大多数人都选择A选项,而不是客观规律所指向的B选项。 再进一步说,哪怕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每个个人的意识中得到了正确反映,真理也不一定能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原因很简单,每个人心中理解的真理是不一样的,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如此一来,社会实践只能是各种版本真理标准的相互妥协。比如在公共财政的税收研究当中,常常在讨论效率与公平的相互抵消问题。经济效率高的希望低税收,这样他们就有更多的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最好是他们一分钱税不交。而经济效率低的希望高税收,收入高的就该多缴税,这样整个社会才公平,最好是人人的税后收入都一样。两种人群说得都有道理,但反映出来的意识却相互抵触。于是最后采用的税收法则就反映了俩种意见的相互妥协。这种税收法则怎么订出来的?当然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调整出来的。正因为每个国家的历史实践不一样,各国制定出来的税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真理是指向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协调,但是税收实践反映了各国的具体国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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