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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作者们都怎么了?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的事件,后经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有必要容忍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诉讼请求,央视报道失实却被判免予道歉。(5月6日《京华时报》)
  
  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诸多时评作者都站出来说话,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宽容媒体的过失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宽容媒体=宽容公众”,“宽容媒体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时评作者一边倒的态度让我有一丝小小的恐惧。
  
  我相信,这些时评作者都不是基于“恶”的立场来发表这些言论,但我认为,具体到此事,将其视作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并大声为“媒体监督”鼓与呼,并不合适。如果我们认定,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报道并没有恶意的攻击和歪曲,那我们是否该应该看看“海龙棉织厂”的诉讼是否有过分的要求和对舆论监督的伤害?在相关报道中,我们看到,“海龙棉织厂”的诉讼要求是:“认为报道失实,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时评作者认真地看了这一句,还会不会一边倒的站在法院这边。
  
  权力需要监督,监督权力的权力也同样需监督。任何脱离了监督的权力,都将危害社会,进而危害到社会中的包括我们在内的每一个人。媒体监督的弱势和困境,或许让时评作者们深感遗憾,正因此,一旦有人或单位对媒体监督提出质疑,都将收到强烈反弹。即使报道失实,也能轻易得到时评作者们的谅解和宽容,而且他们还希望这种谅解和宽容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作为媒体,同样需要遵守法律——且先不说“真实客观”是媒体从业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具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将成为社会公害,即使一贯秉承着正义的媒体,也一样。
  
  以媒体为例不易解释,就以“警察执法”为例。我们知道,国家设立警察,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建立社会正义的考虑,绝非是为了“屈打成招”、“滥用权力”的目的——出发点是“善”和“正义”,但我们清楚,这种预设的出发点并不能保证警察就不滥用职守、为非做歹,执法犯法。媒体也一样,并不能因为我们预先站在了“舆论监督”这个正义的立场上就可以为所欲为,违了法就可以逃辟法律制裁,犯了错就可以拒不认错。
  
  实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当然不能歪曲、捏造、诬蔑、栽脏,但失实了,最起码的道歉要求并不过分。就像“海龙棉织厂”的诉讼,只是要求道歉,消除负面影响,他们并没有提出高额赔偿,也没有针对记者编导个人提起诉讼。
  
  时评作者们站着说话不腰疼还表现在,这次被失实的是一家企业,而不是个人。如果是个人呢,是时评作者您呢,被冤曲了被歪曲了,影响了您的生活和工作,不仅无力挽回损失和无法弥补伤害,连一个道歉也要求不来,这就体现了社会正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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