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推出已经接近两个月,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已经展开实际行动,与外界期待的全面推进改革不同的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推进方式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比如在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下,改革将优先着手基层员工,而对于饱受诟病的央企高管收入则暂时搁置。(3月30日中国经营报)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了工会部门活跃的身影。此次改革将优先着手基层员工,但饱受诟病的央企高管收入则暂时搁置。笔者想由此话题去展开探讨另一个问题,即国企中的工会组织如何在限制高管高薪酬中积极发挥作用。
近些年来,国企尤其是央企高管收入畸高。2011年,中信证券的殷可为1601万元,中国平安的丁新民和马明哲分别为992万和988万元,中集集团的麦伯良为958万元,深发展的理查德·杰克逊为869万元,长城开发的谭文鋕为811万元。国家曾规定,国企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年收入的12倍,但实际上早已大大突破了这个限额。
平心而论,国企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线员工的工资得到了较快的增长。但工会组织在限制企业高管的高薪酬上,几乎无所作为。也难怪,某些国企的工会主席往往只是花瓶一只,自己工资奖金的多少,还要依赖于高管去“听奶奶赏锅巴”。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工会主席就由高管兼任着。在如此尴尬的现实语境中,想让国企的工会主席去动高管的“奶酪”,无异于虎口拔牙。
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工会组织法》,赋予企业工会足够的监督职能,赋予企业工会主席足够的职权。通过工会组织与资方的谈判,争取较大幅度地提高职工工资,同时,也要限制企业高管在工资总额中分配的比重,达到企业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国企里的工会,何时能成为公平切分薪酬“蛋糕”的监督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