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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契约论再次水土不服

    《劳动合同法》刚出台的时候引起了一阵喧然大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公众征集意见时,也引起了另一阵喧然大波。前者出台的时候一些企业家强调将加重企业经营成本,甚至认为是一部可能拖垮中国经济的"善良的恶法";后者面世的时候,反对者则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抨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虽然两次"喧然大波"代表了不同的阶层,但有意思的是,两部法规的捍卫者都提出了同样的理由:新的法律条文其实在以前的法律中就已有规定,新法律只是重新进行表述和强调,并没有对利益关系进行实质的调整。(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0/040013855916s.shtml
 
    没有实质调整,谈何新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类似现象却屡见不鲜。执法部门的内部规定,经常被嘲笑是对法律的简单重复,而"红头文件"强调的,也很多是法律法规早就写好的问题。10几年来,我们不时困惑,怎么法律写好的,还要再重新强调,反复强调,甚至因此感到法律的作用还不如内部规定,不如"红头文件"。更多的人因此感叹中国人素质太低,人家外国人就"不会这样",进而觉得不提高国民素质,则法律的尊严,法治的实现最终难以企及。
 
    问题是这样的感叹已经延续了一百多年,现在中国人的素质"提高"了吗?现在国民的文凭比以前当然大大提高了,但又有人在反省,文凭的提高未必就是素质的"提高"。到底怎么样才能真正的"提高",还是我们确实有"提高"不了的民族劣根性?一百多年来,部分中国知识分子改造国民性的努力好象走入某种历史的怪圈,不断努力之后,一次次蓦然回首,广大的中国人民却"涛声依旧",他们的心血,并没有给这个民族的性格带来多大的变化。也许,现在已经到了对针对国民性的反思进行反思,对改造国民性的思维定势进行改造的时候了。
 
    从《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两次争论中,我们同样看到,大部分反对者只是新法律出台之际才注意到这些法规,并没有很好地琢磨以前的法律,也就是说,早就写在那边的法律,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当回事,这就是所谓的"法制观念淡薄"。我们很难预料,当这阵子立法的好奇过去以后,人们是否会继续重视这部法律,是否若干年后,新的领导还必须用另一种方式重新的阐述和强调现在的这两部法律?执法部门的内部规定也好,"红头文件"也好,也同样的折射出这种法制观念的"淡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很关心,在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条文是怎么表述的,这也是很突出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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