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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已为,劳动合同法何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六月有余,华为七千员工“辞职门”距今也已近九月,街市依旧平静,似乎往事不用再提。然而,深具辩证意味的是,华为“辞职门”作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动,却无与伦比地成为《劳动合同法》的标志。

  提《劳动合同法》,必提华为“辞职门”,其间吊诡,是“辞职门”恰恰证明了《劳动合同法》所陷入的困境。这一困境延续至今,并始终在现实的碰撞与动荡中度过,而人们今天解剖跳蚤,却仍然是为了证明神的存在。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正式在广东省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化的一个过程,也可称之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现实延续。在这一《指导意见》中,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非法劳务派遣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大量出现并引发争议的行为,被正式认定为法律上的无效行为。

  华为事件,当时是非,截然对立,如今对立不再,是非依然。今日来看,华为事件完全符合“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的任何一个细节,其规避新法的动机,路人皆知,但在当时,各级劳动部门调查之后,却语焉不详,认为华为事件属企业行为,系“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一个“自愿协商”,再加之华为员工无有力的组织进行全面的博弈与发声,此事终于在围观者的壮怀激烈中偃旗息鼓。

  时至今日,《指导意见》明确的原则是:“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不溯及既往”,华为其实早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趟过了“洗工”之河,今日之事,早为华为所意料,自然今日也谈不上“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当然,执法部门也无意揪住华为不放。到现在,华为已经走过为与不为的“十字路口”,华为“辞职门”也已不是《劳动合同法》何以为之的“十字路口”,但《劳动合同法》所昭示的理性星空,如何照彻现实的角落,却仍然是新法必须直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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