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市各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从8%到12%都有,此次调整为统一比例12%,有利于解决单位之间的公平缴费问题。如果各单位内部不进行工资结构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统一上调,对于原来缴存比率不到12% 但是,统一缴存比例充其量能够部分解决同一地区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缴存公平问题。住房公积金还有一个功能,就是通过缴存比例和固定金额上限提高的办法,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的一些缺陷。 按照新标准,处在平均收入线的北京普通双职工一年可以多存6400元左右的公积金,可谓一笔不小的收入。其中光个税一项就节约了数百元,比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到2000元作用更明显。它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虽然现在个税标准执行的是并不完全公平合理的全国统一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地收入水平、生活负担的巨大差异,但各地却可有效地通过公积金缴存制度适当消除、弥补个税的缺陷。 因此,北京月缴存额2392元的最高上限仍有些保守。这个上限是按照2007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12%确定的。即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300%×12%×2=2392元。 但是,广东省东莞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2940元,但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最高上限却达到5881元,几乎是北京的两倍。因为按该地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同时根据广东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以此为标准,则其最高缴存上限为2940.3元×500%×20%×2=58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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