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评论 >> 民生观察 >> 文章正文
公积金拒绝二套房符合公平原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9月1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公积金贷款。(据《扬子晚报》)
  
  业内普遍认为,南京推出公积金贷款新政,是收紧银根的一种体现。网络上,网友们也对这一新政的“打击炒房”作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我看来,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对炒房者固然是一种吸引,但在非理性的房价飞涨诱惑下,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差对炒房者的影响十分有限,更何况商业贷款无可比拟的方便性(很多售楼现场都有银行工作人员当场盖章发放贷款),正是炒房者所需要的。
  
  其实,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打击炒房,而在于维护公平。提到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我们首先想到的也许是缴存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垄断企业职工月均缴存6389元,而普通企业职工才11元。很大程度上,公积金已经成为高收入者的“第二工资”,成为合法的避税区(公积金免税)、藏匿高福利的黑洞,以及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妙招。其实,真正体现公积金“杀贫济富”性质的,还不在公积金的缴存,而在公积金的使用。
  
  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这意味着,由于承担不起首付和利息,多数低收入者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优惠利率被那些高收入者频繁使用,不仅首次买房时使用,投资房产时仍使用。因此审计长李金华说: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是对当前公积金制度设计必要的矫正,是对高收入者使用公积金必要的约束,这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毕竟,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让所有的工薪阶层都能受益,而不是为了仅仅给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或许有人会说,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那么,公积金拒绝二套房不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吗?这样的理解似是而非。没错,住房公积金永远属于职工个人,即使公积金拒绝二套房,也不意味着个人帐户里的钱被“没收”或“充公”,它还是属于职工个人的,到一定时候同样可以被提取,比如“离休、退休”、“户口迁出”等等。但这和二套房不得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矛盾。
  
  一个常识问题不能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谁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从何而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这部分钱分属于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此在本质意义上,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正是向那些缴纳了公积金而又没有使用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同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负担,是源于公积金储蓄的低利率回报。如果不限制高收入者频繁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果就是:多数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成员只能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为能够获得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这显然有失公平。说白了,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是对职工首次置业权利的保障,这当然更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注册通行证 匿名发表
    台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台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台海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
  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
  明来源台海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台海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
  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
  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台海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
  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台海网联系,谢谢!
 
  
 热点新闻 一周 半月 一个月
 新闻图片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