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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生上班途中遇车祸 引发合同效力之争

看来,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企业聘用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大学生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企业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大学生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我国495万大学毕业生有100万发生就业困难。

  时下,2008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正在求职过程中,甚至有的学生已找到了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

  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法律上应如何界定他们的身份?今天刊载的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编辑手

  行将毕业的大学生用学校发给学生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聘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大学生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障。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宣称劳动合同无效,遂引发了一场劳动合同效力纠纷。

  2008年4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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